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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3-13 16:21 张琼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7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7号)精神,实现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安全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内保条例》所列范围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掌握着大量国家秘密,集中了国家重要财富,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内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旦发生案件和事故,不仅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而且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重大危害。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省上下要从构建和谐辽宁,促进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

  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确保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专职保卫人员配备要达到10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内保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设立专职保卫人员,严格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物防、技防建设,并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维护。

  (二)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

  (三)搜集、掌握影响单位稳定的情报信息,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全力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四)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治安保卫人员要进行先期处置,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治安保卫人员有权进行控制,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等待民警处置。

  四、健全治安保卫人员资格、配置和工作保障机制

  为保证治安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人员资格审查和权益保障机制。

  (一)严格治安保卫人员的资格要求。治安保卫人员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市级及以上正规培训且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卫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不得任用曾受过治安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为治安保卫人员。

  (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配置。单位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人;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5‰;在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4‰。

  (三)健全治安保卫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治安保卫人员工资待遇比照且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干部、职工水平。对治安保卫人员在节假日加班值班、夜间值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超时劳动补助或津贴。治安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配备相应的执勤防护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治安保卫人员被公安机关记功嘉奖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作为提拔考核的依据。单位应当依法为治安保卫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承担其医疗等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革命烈士褒扬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内保条例》和公安部《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严格监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加大技防投入,普及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运用,实现对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全覆盖。单位内部技防系统要接入公安机关监控网和管理平台。

  (二)要将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范围,明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主管部门和派出所的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建立完善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分级负责、问责有人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根据反恐防暴、灭火救援等工作需要,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深入重点单位,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统一对企事业单位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创安成果等进行考核验收。

  (五)指导、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进行审批备案;对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六)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保卫人员的证件和制式服装。

  (七)各级公安机关成立治安保卫人员督察机构,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卫制度、值班、守卫、巡逻和治安保卫人员着装、持证进行督察、考核。

  (八)对认真落实单位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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