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秩序,预防、控制传染疾病传播,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保障校内师生人身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校园内为犬类禁养禁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养狗、遛狗。
3、校园各门岗要继续保持禁止遛狗人员入校的管理力度。
4、希望教师公寓物业加大《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教育力度,教师公寓物业西侧门岗要加强管理,禁止教师公寓住户进入校园遛狗。
5、如有发现校内遛狗现象,公安处将通报遛狗师生员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工作。如发现教师公寓非我校师生员工校园遛狗,我处将通报教师公寓物业加强管理。
希望广大师生员工及教师公寓家属给予配合,杜绝校内养狗、遛狗现象和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共创平安、和谐校园。
特此通告。
公安处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