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汽柴油属危险化学品,需要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买卖,如果没有许可证,私自买卖汽柴油均属违法行为。如教师需购买散装汽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用于科研教学使用,需到校公安处登记备案并由公安处出具购买许可后到正规的加油站购买。
如发现校内人员有私自买卖汽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特此通告。
公安处
2018
年
11
月
1
日